1、抵押的概念
(1)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用以担保债务履行的担保方式。
(2)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称为抵押人,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2、抵押物(不动产+动产,权利×)
可以抵押的财产 | 不可以抵押的财产 |
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律一并抵押); | ①土地所有权; |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律一并抵押); | ② |
③海域使用权; | ③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
④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 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如,违法、违章建筑) |
⑤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 |
⑥交通运输工具; | 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
⑦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 ⑥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
3、抵押权的设立
(1)抵押物为不动产(合同 + 登记→设立):
第一,抵押合同签订生效时,抵押权未设立,债权人还未取得抵押权;
第二,只有办理抵押权登记后,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债权人才能成为抵押权人。
(2)抵押物为动产(合同→设立,登记→对抗):
第一,抵押合同签订生效时,抵押权设立,债权人取得抵押权,成为抵押权人;
第二,但未办理抵押权登记,该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抵押的效力
(1)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当事人也可以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
(2)抵押人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并保证其价值。
(3)抵押物转让
第一,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第二,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超过债权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不是抵押人)清偿。
【《民法典》第406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4)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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